(试行)
为加强顶岗实习管理,提高顶岗实习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在专兼职教师指导下,学生在真实工作岗位上进行的实习,是通过校企合作,充分利用企业的技术、设备及环境等资源,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动手能力和职业岗位适应能力,提高就业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工学结合,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本模式。
第二条 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在学生毕业前最后一学期进行,原则上要保证学生顶岗实习时间在半年或以上。
第三条 顶岗实习为各专业的必修课程,学生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顶岗实习工作按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学生的顶岗实习与就业密切相关,教学、学生管理和就业工作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全员动员积极推动顶岗实习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设立顶岗实习工作指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长、实习实训部主任、招生就业处处长及各系主任组成,统筹和指导全院顶岗实习工作。
第六条 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审批全院顶岗实习计划,领导全院的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和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教务处是全院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全院顶岗实习,监控全院顶岗实习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专业《顶岗实习计划》、《顶岗实习教学大纲》和《顶岗实习指导书》等实习教学文件;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汇总全院顶岗实习工作信息;定期巡查、检查各系实习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实习工作情况。
第八条 实习实训部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协调与检查工作。根据专业建设要求,拓展和建设校外顶岗实习基地,联系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合同,负责与实习单位沟通,协调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 各系负责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制订具体的顶岗实习管理细则,负责制订顶岗实习计划,与实习实训部共同落实实习岗位并按要求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完成成绩评定、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推荐顶岗实习单位,对于实习期内确定就业意向的学生,签订就业合同,同时做好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工作。
第三章 实习前的准备
第十一条 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各系应提前3个月编制顶岗实习计划,报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分别送教务处、实习实训部。
第十二条 选择实习场所。毕业实习场所原则上由实习实训部和各系联系或招生就业处推荐。实习场所应首先选择与学院有合作办学协议的企业,若在顶岗实习基地无法全部安置,则在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的前提下,本着就近、相对稳定、节约开支的原则,选择管理规范,技术、设备比较先进,对学生实习工作重视,便于安排师生食宿的企业。
第十三条 实习实训部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无论是学院推荐还是学生自找实习单位,均必须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实习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由实习学生所在系督促学生办理实习期内的意外伤害保险,组织实习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岗前技术、安全培训,按规定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顶岗实习前,由各系召开顶岗实习动员大会。做到三落实:落实顶岗实习任务;落实顶岗实习指导教师;落实学生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实习的内容和任务,宣布实习纪律,分发实习教学资料。
第四章 过程监控
第十六条 学生本人联系实习单位进行顶岗实习,在实习前要向所在系提交《顶岗实习联系回执单》,经系领导同意后方准离校实习。
第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由学生所在系委派实习指导教师,企业指派岗上指导教师,双导师全线跟进,共同负责学生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专业指导教师以定期走访、电话联系、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形式,及时与学生及实习单位或家长沟通联系,进行思想教育与技术指导,及时掌握学生动态,沟通的频数每月不少于4次,并填写《顶岗实习指导联系记录本》和《顶岗实习教学日志》。
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接受企业与学院的双重管理,既是学院的实习生又是企业的员工,学生向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汇报实习情况,提交实习周报告和中期总结报告;学生所在系定期组织由企业领导和兼职导师、学校领导、教务处、实训部、实习学生代表共同参与的顶岗实习研讨会探讨实习的实效性,集中解决学生实习中存在的问题。顶岗实习学生要填写《顶岗实习周记》。
第十九条 顶岗实习工作指导小组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或通过电话对分散的顶岗实习生状况进行调查,并填写《顶岗实习巡查记录表》。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顶岗实习考核成绩分两部分:一是企业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6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顶岗实习周记》、《顶岗实习报告》及顶岗实习答辩成绩进行评定,占总成绩的40%。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学生的考核。企业要对学生在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进行考核,填写《学生顶岗实习企业考核表》,并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企业为学生出具顶岗实习工作经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顶岗实习周记》、《顶岗实习报告》进行评定;并结合企业对学生的考核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学生顶岗实习综合评价表》,给出评定等级。
第二十三条 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记入学生档案。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允许重新参加一段时间的实习并重新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习结束时召开实习总结评价会,校方、企业、学生共同评价实习效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