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实训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技能应用性人才不可缺少的重要实践环节。校外实习基地是指能够满足一定规模实习要求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场所。
第二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对于技能型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实现学院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原则
1.互惠互利,合作共建原则。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由学校与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协商建立。
2.有利于专业建设的原则。学院根据不同专业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实训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校外实训基地。
3.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原则。根据专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立足自治区及呼市实际,尽可能就地就近选择和建立基地,以便于开展工作和节约经费。
4.突出重点、分期建设原则。对己有基地,特别是接受人数较多的实训基地,将予以重点建设;新建的实训基地,应优先考虑自身条件优越、符合实习要求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建设校外实习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要能满足我院完成实习实训教学任务的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够为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训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接受我院有关专业一定数量的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
第五条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能够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需要,促进校企合作,在“产、学、研”结合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第三章 实习实训基地的类型
第六条 由学院与企业共同建立的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产、学、研)综合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七条 学院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共同建立的综合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八条 在企事业单位建立的能够完成某一专业技能培训的单一型校外实训基地。
第四章 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1.学院在人员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予以政策倾斜和提供支持帮助。
2.学院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实训指导书和实习实训计划,提前送交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实训指导教师。
3.参加实习实训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在实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训基地共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实训基地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实训基地共建单位按学校提供的实训指导书和实习计划要求,委派技术人员参与指导。
2.实训基地为学院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提供充足的岗位。
3.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实训基地共建单位优先选聘我院毕业生就业。
4.实训基地共建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实习实训师生提供良好的劳动保护、安全文明的育人环境。
第五章 校外实习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与企事业单位在充分调研与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相关事宜并签订协议书。
第十二条 学院应每年对学生实习实训情况作出总结,并由实训基地共建单位签署意见后存档。
第十三条 学院要加强对校外实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与共建单位共同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召开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总结会,详尽分析实习实训基地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工作。评选优秀实训基地,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学院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学院与实训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挂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实训基地牌匾,具体名称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为促进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实习实训部会同学院有关部门不定期到基地检查、评估学生实习实训情况。对协议到期的实训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决定是否续签合作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