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度的必修课成绩总排名为专业前15%,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7. 符合上述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考虑评选:
(1) 获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系列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学科竞赛或社会实践类二等奖以上者;
(2) 在重要期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者(申请时须提供期刊原件);
(3)获校级“三好标兵”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4)在专业学习领域有重要创新或发明创造,经省级以上学术机构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者。
8. 上学年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予评选。
四、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处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 各学院、教学部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以及评选方案和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单位的评选。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3)学生所在院、部辅导员和学工组进行审查;
(4)各学院、教学部成立由院、部主要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处级干部、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全面评议,提出院、部初选名单;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选,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4.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审批。
五、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奖金和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生处等相关部门须扎实细致地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获奖学生的教育管理
1. 学生处、校团委以及各学院、教学部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努力为获奖学生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
2. 获奖学生要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获奖后的学年度内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每学期不少于15小时,由校团委和各院部团总支负责考核。
3. 在奖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参评成绩、获奖证书和科研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奖学金评选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附件:机电与暖通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机电与暖通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名单
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工作。
组 长:高 歌
副组长:王文琪 谭翠萍
成 员:格日勒塔娜 那日 苏 郝 丽 郭佳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