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校园和学生管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维护学院的稳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安全教育
(一)学院每学期定期开展1-2次“安全文明法制教育活动月”。 学生必须参加并掌握必要的防范常识和各种意外灾害发生时的自救手段;
(二)各班级要经常开展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或主题团日活动。
二、安全防范内容及应急措施
(一)人身安全
1、学生外出必须按请假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在校外租房;
3、学生不得到营业性游戏厅、录相厅、歌舞厅、卡拉OK厅、溜冰场、桌球室等公共娱乐场所活动;
4、实习、实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操作;
5、严禁私自将校外人员带人宿舍,更不准留宿他人;
6、学生外出一旦遇到意外,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巡警110、火警119、急救中心120),并及时向学院保卫处报告。
(二)财产安全
1、学生应树立牢固的防盗意识;
2、学生离开宿舍或教室必须关好窗户,锁好门;
3、学生收到大笔现金时应立即存入银行或交辅导员(班主任)临时代管,不得放在身边过夜;
4、学生在校期间,不要佩带贵重的首饰和名贵的手表等贵重物品;
5、学生个人拥有的电脑、手机要妥善存放、使用;
6、一旦发生盗窃案,最先到场的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知院保卫处。
(三)交通安全
1、在公路上行走时,不得肆意追逐,严禁扒车、跳车;
2、不得乘坐超载车辆或车况很差的车辆;
3、遵守交通规则,穿过马路必须走人行横道,并注意来往车辆;
4、骑自行车时严禁违章行驶;
5、不得靠近车船危险区域,注意车船安全标识;
6、严禁在铁路轨道及两侧行走,严禁随意穿越轨道,严禁在轨道上坐卧。
(四)高空安全
1、严禁学生在楼顶栏上乘凉、睡觉;
2、严禁坐在窗台上看书、休息;
3、严禁在防护栏上看书;
4、严禁站在防护栏上凉晒衣物;
5、严禁高空窗外擦拭玻璃;
6、外出活动时,严禁站在悬崖边上照相、追逐、嬉闹。
(五)用电安全及防火安全
1、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教学楼、实训楼的管理规定和宿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
2、严禁学生私接电源;
3、严禁学生使用大功率电器;
4、严禁躺在床上吸烟,或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乱扔;
5、严禁在宿舍使用明火;
6、一旦发生意外,在场学生应立即切断电源,扑灭火源或视灾害情况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同时向院保卫处或有关部门报告;
7、对灾害处理,学院将依据责任认定结果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饮食安全
1、学生应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2、学生不得到用餐环境及餐具卫生得不到保证的场所就餐;
3、学生不得饮用生水和不洁饮料;
4、学生不得在疾病多发季节外出就餐;
5、学生一旦感到不适,应及时就医,不要拖延。一旦怀疑为食物中毒等事故时应立即拨120急救电话,并立即报告院卫生所。或者有关部门。
(七)郊游安全
1、郊游应将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路线及应急措施整个方案先报二级院领导签署意见,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成行;
2、郊游时须有两名以上教师带队;
3、郊游时不得租乘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
4、郊游时一旦遇到意外事故应及时报院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
(八)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安全
1、学生自行联系或由组织联系的校际比赛,事先必须书面报院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比赛时须由教师带队;
2、各级比赛和体育活动,运动员严格遵守比赛纪律和管理规定,本二级院观众队伍和啦啦队的组织应确保安全、有序;
5、严禁任何人攀爬房顶或在二层以上的窗户、走廊栏杆等处观看比赛;
6、对于在比赛期间所发生的纠纷或矛盾应报告老师协商解决或调解,严禁打架、起哄等严违纪、扰乱秩序的行为,违者从严惩处;
(九)大型演出、集会安全
1、组织参加各级各类大型学生活动时。要成立专门安全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安全工作,并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演出、集会场馆必须有专人维护场馆内外秩序,设立安全通道,确保紧急疏散人员时的畅通;
3、演出、集会前各系(部)、各班须向学生强调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安全意识,有关部门要认真检查电器设备、房屋及其他设施的安全状况,确保安全;
4、演出、集会期间须有专人看管电器设备,在存在隐患的地方(如电器开关、设备、线路等)设立醒目的警示牌。
三、对于不遵守上述各项规定,造成安全事故和伤害及损失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