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院实施以指导性专业教学计划为核心的学分制。根据学分制的运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学生必须取得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弹性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学制规定
第三条 我院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且成绩优良者可提前毕业,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延期毕业。
第四条 我院三年制专业的标准学习年限为三年,四年制专业的标准学习年限为四年。其中三年制专业延长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四年制专业延长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四年。
第三章 课程分类
第五条 我院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是指为扩大学生选择专业方向或辅修专业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及实际情况,可以在全院、甚至跨系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公共任选课。
第六条 实施学分制后,我院必修课占全部学分数的比例将逐步降低,选修课占总学分的比例将逐步增加。
第四章 学分规定
第七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也是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我院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三年制专业为120-130学分,四年制专业为170-180学分,由课程学分和职业技能学分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课程学分包括理论课程学分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分。其计算办法为:
1.理论课程学分按课堂教学学时数计算,原则上每学期按16教学周计算为1学分,每周为1学时,即一门课程学分=(周学时数×上课周数)/16,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计算时可根据课程重要性和难易程度做0.5-1学分的调整。
2.军训及军事理论课为公共必修课,共计为2学分。
3.就业指导课累计为1学分。
4.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校内生产性实训、顶岗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每周为1学分。(课内实验、实训课程不单独计算学分)
第九条 各专业应根据职业岗位(岗位群)的要求,调整课程内容,将职业资格标准中要求的知识与技能融入相关课程教学大纲,将不同类别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折算成相应学分,纳入教学计划。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专业对应岗位的职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证书,由教务处认定后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 学生选课
第十条 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指导书必须说明课程的衔接关系。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先修后续”的原则,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选课。修读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随意改选或退选。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最后一个学期除外)修读的课程应在15到25学分之间,一般不超过25学分。每学期选课少于15学分的,需报院系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的教学班的最小班级应当为20人。
1.实行分阶段选课制度,阶段的划分以学年为单位。学校每学年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凡一学年所获学分未达到应修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或跨学年累计所获学分未达到15学分者,必须跟随下一年级学习;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其行政班级和住宿必须同时编入下一年级。
2.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择,学生所选课程以教务处打印出的课程认定单为准。
3.一门课程如要求修读的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任选课的选修
1.学生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关于任选课修读学分的要求,选修一定量的公共任选课和专业任选课。
2.学生参加任选课学习的时间为学生入学后的第二个学期至第五个学期。学生每学期可选修1-2门公共任选课,同时可以选修一定数量的专业任选课。专业任选课数量由各系确定。
3.学生参加任选课学习的程序由教务处会同各系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免听与免修。免听是对成绩优秀学生的一种奖励,学生一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学生因故跟下一年级修读时,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可以免修。无论是免听还是免修,学生都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免听(修)申报表》,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免听课程可不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各个环节考试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军训、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校内生产性实训、顶岗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不得免听或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体育课由军体教学部确认,教务处批准,编入保健班学习;军训课由学院医务卫生部门证明,报军体教学部批准后,参加其它特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六章 成绩考核与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理论课程及基础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军训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并计算相应的平均绩点。
第十八条 每学期必修课程、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参加一次补考。任选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应当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经补考成绩仍不及格,须根据学院重修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课程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后,课程成绩按注明的补考或重修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单。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院可以取消其考试资格。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中,必修课、限选课应当重修,任选课可以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1.一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2.作业缺交、设计缺做、实验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量三分之一以上者;
3.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考核不合格者或者未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者。
任课教师应当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由该系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须办理缓考手续;凡擅自缺考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修课和限选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新修读也可另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一条 实行绩点学分制。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达60分,成绩绩点计为1.0,以后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采用五级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进行等级成绩计量的课程,其绩点可分别计为4、3、2、1、0,或由任课老师分别给出等级成绩及绩点。学院对每位学生每学期各门课程的成绩都进行绩点值的等值换算,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评选优秀学生、决定学生修读的学分量及辅修资格的标准。成绩与绩点换算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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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绩点
|
五级制
|
对应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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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
|
4.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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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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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80-89
|
3.0 -3.9
|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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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70-79
|
2.0 -2.9
|
中
|
2.0
|
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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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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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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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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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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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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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
|
0
|
为了衡量毕业生的质量,学生修业期满,综合计算平均绩点。综合计算平均绩点的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考核成绩相应等级的绩点数×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标准,德、智、体诸方面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提前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修满规定的学分且成绩优良者,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一学期前提出申请,直属系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和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学生修读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可申请延期毕业,或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允许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重修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或获得相关证书,达到毕业标准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章 导师制
第二十六条 实行导师制。导师主要负责学生选课、学习等相关问题的管理,一个专业的学生至少要配备一名导师。
第二十七条 导师由各系部负责管理。导师资格及职责由教务处确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