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系统地记载教师在教学科研以及其它方面的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培养教师,合理地使用教师,人事处建立教师业务档案,特对教师工作业绩立卷归档工作规定如下:
一、定期由各系、部、教研室负责组织填写教师业务考绩登记表。
二、表内所填内容真实、完整。
三、业务考核所属内容由各系、部、教研室负责,填写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方可生效。
四、各系、部、教研室必须将教师业务考核资料报送人事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保存。
五、每学期结束后各系、部要向学院人事处师资管理科报送一份教师业务档案材料。
六、查阅教师业务档案要实行登记制度,写明查阅理由和内容,如若外借,需经人事处负责同志批准。
七、查阅、借阅教师业务档案均不得将档案丢失、涂改、污损,如发生上述情况,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