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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

发布者:机电暖通维护员    发表时间:2016-09-25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本着“定额合理、难易有别、简化细末、便于核实”的原则,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教师工作量

第一条  教师工作量的内容

1.教师工作量分为教师教学工作量和教师业务工作量。

2.教师教学工作量是指为完成教学任务而直接面对学生的各项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指导实习实训、指导课程设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考试等工作。

3.教师业务工作量包括:指导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建设、实训室建设、教研活动、社会调研考察、编写教材、讲义、实习实训指导书、自制教具、制作多媒体课件、撰写教研及科研论文、指导第二课堂活动等。

4.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因教师职称不同而要求不同,正高级240学时/学年,副高级为270课时/学年,讲师为300课时/学年,助教为270课时/学年,见习期240学时/学年。

5.课堂教学工作量以学期授课计划对照教学日志统计实际教学时数为准,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自行增减课时。

第二章  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

1.教师的教学工作安排,必须以教学计划为依据,教学计划的修订要符合高职改革的要求。各门课程的设置、修改、课时调整等,要在教务处、系部和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统一制定。

2.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由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书方予认可。

3.课堂教学,学生以50人为标准班,工作量修正系数为1,每超一人系数加 0.01,但人数超过160人的,每超1人系数增加0.005,不足50人仍按标准班计算;在同一学期的同一门课程,学生人数少于50人时不能再分班重复授课(特殊情况报教务处批准后分班)。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系数已包括所任课程的: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等工作量。学生作业次数应是该门课程课堂教学课时的0.1—0.2倍,任课教师必须布置作业并认真批改。

4.实习、实训教学,学生以30人为标准班,每超一人系数加0.02,不足30人仍按标准班计算;在同一学期的同一实验、实训教学内容的学生人数少于30人时,不能再分班重复授课(特殊情况报教务处批准后分班)。教师实习、实训教学工作量计算系数已包括:备课、实习、实训、批改实训报告等工作量。每次实习、实训教学,学生必须提交报告,任课教师要认真批改。

5.同一门课程内容、同一时间授课必需2名以上教师(不含实验员)承担或互相配合才能进行的,必须事先向教务处申报、审批后实行,其工作量系数为1.6,2名教师按主次或平均分配。2名教师(不含实验员)在同一时间同一内容的授课,而授课内容并不需要教师相互配合进行的,其工作量以1名教师的工作量计算,2名教师按主次或平均分配。

6.参加实习等教学实践环节(跟班)的指导工作(包括联系实习地点、现场指导、批改实习报告、调查报告、授课教案、成绩评定和总结等),每指导一名学生每周计算教学工作量0.5课时,实习时间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为保证质量,每人以指导30名学生为限。

7.校外实习每周(包括周六、日)每生计教学工作量0.5课时,每位教师以带60名学生为限。

8.学生分散实习,指导教师(不跟班)进行抽查,网络指导,每班每周计4课时。

9.教师每学期担任课程原则不超过2门,任课门数若超出2门,必须经教务处、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10.教师每周不超过2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不含系数折算)超出部分必须经教务处、主管副院长审批。

11.教务处根据每学期的教学计划、学生人数、班级排课情况,提前与系部协商安排课程,对超过任课门数、超过额定工作量进行限制的同时,并协同系部落实外聘教师。

第三条  考试工作量(只算在工作量总数内,另计算津贴)

考试命题,包括A、B两份试卷及评分标准。每命一门课的试题计2学时(70元);阅卷(包括录入、报送成绩)每个标准班计2学时(70元);监考一场计2学时(40元)。

第四条 教师业务工作量(只计工作量不发津贴)

承担教师业务工作是教师职责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每个教师除完成定额教学工作量以外,都应主动承担教师业务工作。教师业务工作量,事前由教师、教研室、系部、部门提出书面立项、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论证通过以后,下达任务书执行。

1.指导青年教师

(1)每指导1名新教师,每学期计10课时。

(2)指导教师由教研室提出,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担任。

(3)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包括指导备课、试讲、实践操作等,并与新教师一起拟定进修计划或指导计划。

(4)指导计划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实施。期中、期末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期终写出指导工作总结一式三份,交系部、教务处和人事处各1份。否则,取消工作量补助。

2.参加专业建设

教师参加专业建设可计算业务工作量的内容包括:

(1)新专业的社会调研、论证、申报材料撰写、印刷上报等工作;(2)区级、国家级示范专业申报材料撰写、印刷上报等工作;

(3)教务处统一布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修订工作。

按项目给予课时补贴:新专业申报教育厅不批复的补贴8课时,批复的补贴12课时;自治区级示范专业不批复的补贴15课时,批复的补贴20课时;国家级示范专业不批复的补贴25课时,批复的补贴30课时;制定、修订完善专业教学计划补贴20课时/每专业;制定、修订完善课程教学大纲补贴5课时/每门。

3.参加实习、实训条件建设

教师参加实习、实训条件建设可计算业务工作量的内容包括:

(1)实习、实训条件建设;

(2)实训室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选型、安装、调试、维护维修等工作。

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由教务处全面管理和监督,工作量按每工作日2课时计算(工作日根据立项论证以及实施结果的低限而定)。

4.教研活动、业务活动

教研室开展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规范由教务处另文规定),一般每周举行一次,每次活动的具体内容要有记载,专题活动要形成纪要,及时上报教务处。

教师开展业务活动,如:自制教具、实验室设施的一般改造,一般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利用实验室场地设备研究探索实验技能、无偿为基地、系部、学院提供小产品等,通过教师业务工作立项,并做好工作量预算,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5.教师进修、实践锻炼、技能学习考证、上级委派外出工作、扶贫、支教等,可按外出时间比率减免教师工作量定额。

6.编写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只记工作量不发课时津贴)。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批、教务处核准新编写的教材正式使用后按2500字(图形、公使等案版面折算)1课时,主审按5000字1课时计算。

7.撰写教研、科研论文(只记工作量不发课时津贴)。

教师每学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于自己职称相对应的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教学研究成果或论文),每篇按10课时计算。

8.制作多媒体课件(只记工作量不发课时津贴)。

教师提交制作好的课件,由教务处组织专业人员根据课件的长度、难度、制作水平等评定等级,给予一次性课时补助(评定以后有重大改进的,可申报重评,给级差课时补助):A级100课时,B级70课时,C级50课时,D级30课时,E级20课时。

9.学术报告

系一级组织的学术报告,每次5课时;院一级组织的学术报告,每次8课时。

10.由教务处组织的听课工作量每节0.5课时,听课教师填写反馈意见表方可计算工作量。

第三章  工作量补助

第五条  教师兼党政工作,每学年正处级补助72课时,副处级补助60课时,教研室(实验室)主任补助36课时,教研室(实验室)副主任补助30课时,只记工作量不发课时津贴。

第四章  工作量的统计与核定

第六条  教学工作量每四周统计一次,每学期汇总学期内总工作量,每学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  教师工作量统计与核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