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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赴企业实践锻炼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者:机电暖通维护员    发表时间:2016-09-25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为了建立和实施教师赴企业锻炼制度,规范教师赴企业锻炼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打造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学团队,加快示范校建设步伐,经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组织教师赴企业实践锻炼是高职教师在职培训的重要形式,是提高教师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实现“双师”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密切与企业联系,加强校企合作的具体表现。通过有计划的开展教师赴企业锻炼活动,加强以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对于优化教师能力素质结构,促进教学改革,建设高水平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主要任务

(一)学习所从事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的理念。

(二)熟悉企业职业岗位对知识和技能的要求,熟练掌握与所从事专业对口岗位的操作规程。

(三)将专业知识和企业实际业务相结合,提高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了解企业的生产情况及其对员工职业道德要求,为培养学生职业道德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

三、选派教师的要求及程序

(一)选派要求

赴企业锻炼的教师应以中青年教师为主,各教学部门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各专业教学的需要,合理进行选择和组织,既要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又要保证教师从事专业与企业锻炼岗位对口。每学期选派到企业锻炼的教师数量不得超过本部门专任教师的10%,锻炼时间为半年至一年。假期或业余时间赴企业锻炼的教师没有比例限制,鼓励更多的青年教师利用假期和业余时间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二)选派程序

系、部初步拟定选派人员名单(部门统一填写赴企业锻炼人员申请表);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学院确定选派人员名单。

四、管理

(一)教师在企业锻炼期间,除自觉遵守企业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外,如有病假、事假等情况必须按照《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暂行办法》(内建院发【2002】28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企业锻炼期间要及时记录《企业锻炼工作周志》,锻炼结束后填写《企业实践锻炼鉴定表》,并交到人事处师资科,作为教师业务培训档案留存。

(三) 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对赴企业锻炼人员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了解教师的工作状况。

五、考核与待遇

(一)考核

教师赴企业锻炼结束后,学院根据企业的鉴定意见,教务处、人事处掌握的相关情况以及公开答辩情况,对赴企业锻炼人员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最后由学院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待遇

1.赴企业锻炼教师在企业锻炼期间,根据考核情况,按照《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院内津贴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内建院党发【2008】34号)文件发放岗位津贴。在企业锻炼期间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视为完成相应岗位的全部工作量;考核为不合格的视为没有完成相应岗位工作量。

2.利用假期或业余时间赴企业锻炼教师的年岗位工作量不作核减,但企业锻炼经历经考核合格后可确认,并作为认定“双师”素质的依据。

3.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将在职称评定、学习培训、科研立项,入选“123名师工程”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六、其他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