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训练和提高学生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规范实践性教学考核办法,保证实践教学质量,根据学生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特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课程设计
1.课程设计是一项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它有利于提高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专业知识综合应用于实际工作的能力,有利于学生进一步巩固所学的课程知识,有利于提高学生查阅文献、分析资料、编写技术报告的能力。
2.课程设计应有课程设计指导书,指导书内容应包括:设计题目、原始数据、设计时间、设计进度等,课程设计指导书应在课程设计开始前发给学生。
3.指导课程设计的教师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初次指导某一课题的教师应在课程设计开始前,自己先做一遍,经教研室审阅后,方可指导学生设计。
4.指导教师应随时掌握学生的设计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启发式辅导,启发学生的独立思维,因材施教。严格把握设计质量,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指导教师每天指导时间不少于3一4 小时。
5.指导教师对学生应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坚决制止抄袭现象;对有抄袭行为的学生,其设计成绩按不及格处理;要求学生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作息时间按正常上课时间要求。设计期间学生请假须由辅导员、系(部)办公室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并报指导教师,对无故缺席的学生按旷课处理。
6.设计中指导教师要注重培养和训练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查阅资料和使用工具书的能力,以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7.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设计任务之后,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可增加设计专题。视专题完成质量,设计成绩可上调一个等级。
8.学生设计成品(图纸、说明书等)文字格式要规范,涉及的文字符号和图纸叠放等都应符合国家标准。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设计成品进行审阅,并签署指导教师评语:是否按照要求完成任务,工作态度,设计成品的规范性,独特见解、存在问题、具体错误、评分等。系(部)应组织人员对学生的设计成品进行抽查,同时检查批阅的情况。
9.课程设计的成绩评定应采取考试(笔试和口试)、设计成品(图纸、说明书等)评定和平时表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考试占40%,设计成品占40%,平时表现占20%。课程设计成绩按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
10.课程设计结束后,系(部)应将学生的设计成品和设计指导书等资料归档,指导教师应在1周内把成绩报送教务处教学学籍管理信息中心。
二、毕业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