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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修订)

发布者:机电暖通维护员    发表时间:2016-09-25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教风,保障教学质量,修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为本《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第一条  教师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差错,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教学差错

(1)教师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2~5分钟;

(2)报送学期授课计划及其他要求送交的教学文件拖延1周以上(含1周);

(3)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调课;

(4)教学内容和授课计划严重偏离教学大纲;

(5)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或发现作弊而不及时处理;

(6)不按要求在指定地点阅卷,私自带走试卷;

(7)教师出考题审核不认真而造成试题差错在3~5分;

(8)监考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考场记录;

(9)未在教学日志中认真填写学生考勤3次(含3次);

(10)未按规定时间送交试卷、学生成绩(包括网上录入成绩),拖延1周以上(含1周);

(11)上课无教案或讲稿、无故不带教材。

2.一般教学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时使用手机、手机鸣叫、接听电话或做其它与授课无关的事;

(2)上课、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在6~10分钟之间;

(3)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私自与其他教师商量自行合班上课或合组上实验(习)课,或擅自委托他人讲课、监考;

(4)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

(5)丢失试卷或教师出考题审核不认真而造成试题差错在6~10分;

(6)任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7)漏报成绩或报成绩(包括网上录入成绩)不认真造成班级学生成绩错位或出现差错;

(8)无特殊原因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

(9)一学期连续发生三次教学差错;

(10)其他给教学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3.重大教学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背离教学大纲擅自增减教学内容,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

(2)上课、监考迟到,中途离岗及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3)未办理正式调课手续擅自停课、缺课1节以上(含1节课);

(4)因失职,在实习实训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以及恶劣社会影响的其它行为;

(5)教师出错考题在15分以上且考前未能发现;

(6)考试漏题、泄密或丢失考卷,或在评分及成绩填报中弄虚作假;

(7)放任学生作弊或其他严重影响考试结果公正的行为;

(8)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

1.教师出现教学差错,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本部门内给

予通报批评,并扣发本次讲课费。

2.教师出现一般教学事故,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参加学院任何评优、评先进资格,外聘教师一次扣发8课时讲课费,本院教师扣发本次讲课费并扣发半月津贴,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3.教师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取消两年内的任何评优、评先进资格,外聘教师一次扣发本月讲课费,本院教师扣发本次讲课费并扣发半年津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外聘教师因事不能上课,应提前15天向所属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扣发1个月讲课费。

 第三条  教学差错或事故处理程序

    1.教学差错或事故发生后,不论何人发现或反映到学校何部门,原则上有关材料先转交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由教务处负责调查核实。

    2.教学差错或事故一经查实,原则上先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执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处理。

    3.凡出现教学差错或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者,一经查出将视情节轻重给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条  上述规定未列出的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处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