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各教学部门应严格按照校历规定的开学与放假时间实施教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开学和提前放假。
第二条 严禁任课教师擅自调课、停课和自找他人代课。
第三条 凡全院性调课、停课,须经分管院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四条 任课教师一般不得调课。因特殊情况确需调课者,须提前两周提出申请,经所在教研室同意后,填写调课申请表,经系(部)、教研室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并备案。
第五条 任课教师因病需要调课、代课,应于课前通知教研室负责人,经系(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并由所在教研室安排其他教师代课。
第六条 凡经批准所停的课程,由系(部)办公室与所在教研室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后补课。
第七条 各系(部)要切实掌握教师、学生每天课程安排情况,对教学秩序要认真检查(含教师授课、学生上课)。
第八条 教务处和督导组以各种形式进行教学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全校通报。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给予当事人以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